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黑名单”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和诚信管理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章程》、《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行业自律规约》精神,遵循公平竞争、诚信为本、惩戒失信、扶优汰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列入“黑名单”:
1.对本企业或产品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企业或产品的形象;
2.通过劣质低价或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干扰正常的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3.仿冒他人的品牌、商标;
4.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5.当与经营企业有合同约定时,不遵守其约定;
6.直接向零售经营网点供货;
7.组合烟花中违规使用垫板或隔板;
8.隐匿生产超许可范围烟花爆竹;
9.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列入“黑名单”:
1.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
2.经营企业之间相互恶性竞争、跨区域经营、干扰正常的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3.与生产企业合谋生产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标准要求的产品,如假大空产品、仿冒伪劣产品等;
4.当与生产企业有合同约定时,不遵守其约定;
5.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6.将专业燃放类产品销售给零售网点,或销售给消费者直接燃放
7.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
三、省外入川销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列入我省“黑名单”:
1.违反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行业自律规约等规定入川销售产品,扰乱我省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2.对本企业或产品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企业或产品的形象;
3.通过劣质低价或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干扰正常的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4.仿冒他人的品牌、商标;
5.当与川内企业有合同约定时,不遵守其约定;
6.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7.直接向川内零售经营网点供货;
8.违规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监督与执行
1.职责分工。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协会行业督导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各市(州)行业协调督导组负责对所在地的执行工作。
2.信息收集。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及各地行业协调督导组通过日常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广泛收集相关信息。
3.信息核查。通过初步排查,对重要信息,协会行业督导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充分听取涉事企业的申辩意见。对基本符合“黑名单”的重要信息建立信息档案(见附件1)。
3.信息审核。协会督导部将基本符合“黑名单”管理条件的涉事企业的信息提交协会秘书处审核,必要时,协会可组织专人继续核查,直至基本查清事实,形成结论。
4.信息处理:
a经审核,对“黑名单”企业在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网站和《四川烟花爆竹》会刊上公告;
b将上榜的“黑名单”企业名单同时抄送省安监局三处及省执法总队;
c对于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构成犯罪的,协会将有关信息及资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列入烟花爆竹企业“黑名单”的,采取以下措施:
1.对“黑名单”企业在协会网站、会刊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在行业自律范围内,可采取行业歧视等措施;
2. 对“黑名单”企业在公示期间,涉事企业应积极整改,争取早日摘帽;
3.对及时整改到位的,应由涉事企业向协会提交《移出烟花爆竹行业不诚信经营“黑名单”申请表》(附件2)以及整改到位证明材料,经协会核查验证后,协会通过公示取消;
4.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录入协会《企业征信档案》。
六、附则
1.本制度按照相关程序,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初审,并向全体会员公示征求意见,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在生效后的30日内向社会公布。
2. 四川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在四川省销售产品的省外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生效期间,经本制度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4.本制度由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省烟花爆竹协会网站